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响水县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响水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响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8     浏览次数:     来源:

 

响政规发〔2016〕4
 
 
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响水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响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县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省市属驻响各单位:
为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程,推动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实施意见》(响发〔2014〕40号)和《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响政规发〔201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响水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响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     
 
 
 
 
 
 
 
 
 
 
 
 
 
 
 
 
响水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响水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出售、转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出售、转让、发包、租赁、拍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或组织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水面、荒地、林地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交通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照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明晰;
(二)交易行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交易的;
(三)标的物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限制交易的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由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各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等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资产交易,应向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书》格式文本,说明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交易理由、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有的集体资产权属证明;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交易的决议;
(四)镇农经管理部门对交易标的物权属、交易理由、交易条件的审查意见及同意交易的批准文件;
(五)如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提供交易标的物的价值评估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书》及附件资料进行审核登记,与申请人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二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交易信息,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拟交易形式(出售、转让、发包、租赁、拍卖)、适宜交易的对象范围、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合同期限、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二)交易标的物的权证状况;
(三)交易标的物的评估及备案情况;
(四)交易对方(以下称受让方)应当知悉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凡对申请交易的标的物有受让意向者,应当在挂牌信息发布期间向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及受让理由;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正本(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受让方是自然人的,递交居民身份证;受让方是企业或单位的,递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证明);
(三)受让方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证明受让方金融资信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对受让方如只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的,及时组织双方进行洽谈;如有两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听取交易申请方的意见,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产权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  在挂牌发布交易信息约定时间内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交易申请人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也可终止发布交易信息。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议定价格为底价;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管理规定要求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与交易标的物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碍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县委农办或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自2017年 2 1日起实施。
 
响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交易期限不超过二轮承包的剩余年限的原则;坚持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民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农业规模经营项目业主之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形式进行再流转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管理权限:
(一)农民家庭之间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流转交易,由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和个人之间以转让、出租、转包、股份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面积不足50亩的土地流转,由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交易和鉴证;面积大于(含)50亩的土地流转,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和鉴证。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流转交易当事人的书面意愿;
(三)流转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土地经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流转交易: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晰、有争议的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不合法的;
(二)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权利交易的土地。
第七条  进行土地流转交易,转出方应向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格式文本(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流转原因或理由、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转入方的准入条件等);
(二)申请人(以下称转出方)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核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核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四)申请再流转的,应提交前次流转的合同(协议)及交易鉴证书正本(核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五)以招标、拍卖、入股、抵押等形式申请流转的,应提供反映土地价值的有关材料;
(六)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流转交易,应提交经合作社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同意的,含流转价格、形式、期限等要素的书面决议。
第八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土地流转交易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转出方与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九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交易信息,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或其他有关媒体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方的基本情况;
(二)流转交易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区位、面积、涉及承包户数、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环境、基础设施、土地及附着物价值评估等;
(三)交易意向包括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四)转入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五)转出方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挂牌发布期间,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接受意向转入方的书面申请和信息查询,及时组织双方洽谈。
第十二条  对流转交易土地有转入意向者,应在信息挂牌发布期间向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转入土地书面申请,说明转入理由、用途、生产经营条件等;
(二)转入方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核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批准文件;
(四)转入方的金融资信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转入方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具备转入条件的,与转入方签订《接受交易协议书》,及时组织双方进行洽谈。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转入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转入方,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征求转出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确定流转价格。流转交易成功后,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的土地流转交易,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十六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十八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委农办或者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交易规则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规则自2017年 2  1 日起实施。
 
 
 
 
 
 
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响政规发〔2016〕2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县所辖行政村的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县或镇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响水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促进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守则。
一、规范交易信息发布
  各村居凡是需要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出让、租赁、流转等),在履行村、镇相关手续后,必须先到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信息登记,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发布信息。
各镇村需要发布的信息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汇总后,在每周五上午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统一发布。重要项目报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发布。
    二、严格交易范围的界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居(社区)达到50亩规模且达到或超过一年流转期限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低于该数量的,到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转让。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或出租。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或出租。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或出租。
以上第二到第七条,年转让金评估值达到1万元以上的,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低于该数量或价值的,到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交易。
(八)其他。凡没有进入县招投标办招标,投入达10万元(含)以上的村居一事一议、村级经济发展、固定资产建设等项目,到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低于该数量或价值的,到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交易。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严格交易方式和程序
  ()统一交易时间。各镇(区)在周五把需要交易的资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各镇区情况统一安排交易和鉴证。原则上,每周三为集中统一交易日。
  ()确定交易方式。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出租、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可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成立评标组织。县成立评标委员会,由县财政局、县委农办和所在镇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经管站长、村居负责人等3-7名同志组成,做好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村级集体资产或资源交易评标议标工作。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评标机构负责各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交易项目的评标议标工作。
()工程类项目招标。村居一事一议、村级经济发展、固定资产建设等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具体程序参照县规定招标程序。招标方式可以选择邀请招标、公开竞价、询价等。
()相关材料准备。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3.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4.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资格审查: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组成联席审查制度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在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实施责任追究
   ()追责范围。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产权,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追责内容。对违反本守则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法追究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程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守则中的有关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26日印发